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8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16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前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並參酌被告前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認被告犯嫌重大,共犯仍未全部緝獲,且被告為多次犯行,恐有反覆實施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惟被告前經羈押數月,本案亦經辯論終結,因認無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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