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毓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毓郎於民國100年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0年5月5日起至105年1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0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20,000元整,及自10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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