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廖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素貞於93年05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其中本案原信用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貸款申請書、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50,56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1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44元廖素貞暨自起息日94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40917元廖素貞暨自94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0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40917元廖素貞自民國94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