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聲請人 戚有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煥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向營業所,補正營業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聲請人 戚有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煥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向營業所,補正營業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