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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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告 詹進添 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念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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