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家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4/6/16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約定於102/6/16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7%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2/14,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家逸│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219,123元││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家逸│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19,123元││月15日起││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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