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150號聲請人 王昱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禹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之發票日為「111年3月22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票載發票日應為「110年3月22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