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151號聲請人 楊櫻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柯美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柯美「鈐」抑或柯美「鈴」?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柯美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