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 蔡建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