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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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0號上訴人 林銘德
悠美診所即 朱芃年 被上訴人 江正明
姜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訴字第19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5,140元(計算式:424萬1,340元+84萬3,800元=508萬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7,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