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若琦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篤姬」DVD光碟壹套(共計捌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件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之被告趙若琦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8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篤姬」非法重製影音光碟8片,應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趙若琦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2月11日以99年度偵字第1981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扣案之盜版「篤姬」DVD光碟1套(共計8片),為被告所有供其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自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