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育具保人江碧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碧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江俊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6萬元,而由具保人江碧雲繳納上開金額後,固獲釋放。惟俟該案確定,聲請人以102年度執字第5493號案件,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同年6月13日,分別以傳票寄存而送達至受刑人、具保人如當事人欄所示之住所,通知受刑人於同年6月28日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須偕同受刑人到場,然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嗣於同年7月1日核發拘票,派警至受刑人上開住所為拘提,亦無所獲,凡此俱有卷內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之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目前查無在監押,亦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足認受刑人現已逃匿,揆諸首揭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