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宋芬鈴 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翰 律師被告 劉逸梵
劉威言 陳綺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