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衍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衍龍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江衍龍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6年6月13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並於103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因於假釋期間另犯他罪,經檢察官撤銷假釋,而於10
6年7月27日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殘刑1年1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25日 桃檢坤甲 106執更1969字第066304號函及該署檢察官106年度執更甲字第196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被告已無存在逃亡之羈押原因,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