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余佩軒 被告 簡昱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