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洪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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