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陳心美 即 陳忠吉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忠吉間成立信用貸款契約,
陳忠吉向原告請領現金卡使用,詎陳忠吉未依約還款,即於
民國98年2月1日死亡,被告為陳忠吉之繼承人,為此訴請被
告償還等原因事實。惟查:被告自94年9月22日起即住所於
新北市○○區○○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佐,且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地址亦為上開地址,是以
,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