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羿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羿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羿慧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6
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106年3月10日假釋出監。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士簡字第7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業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羿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院於104年7月29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於104年8月31日確定,受刑人於105年5月21日入監執行,原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3月6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已於106年3月1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06年9月2日止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前開假釋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士簡字第7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106年1月3日確定,復經法務部以10
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105年度士簡字第721號判決及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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