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萬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103年度執字第7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萬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朱萬來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朱萬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以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亦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朱萬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1.11.02│101.08.23│101.08.3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11│102.06.11│102.06.1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決├────┼───────────┼───────────┼───────────┤││判決確定│102.06.11│102.06.11│102.06.11│││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464號(已執畢)。│││2.編號1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附表:受刑人朱萬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1.09.10│101.09.12│101.09.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11│102.06.11│102.06.1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決├────┼───────────┼───────────┼───────────┤││判決確定│102.06.11│102.06.11│102.06.11│││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464號(已執畢)。│││2.編號1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附表:受刑人朱萬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1.10.02│101.10.21│102.06.0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101年度偵字第20153號│102年度偵字第2460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3年度豐簡字第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11│102.06.11│103.02.1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103年度豐簡字第79號││決├────┼───────────┼───────────┼───────────┤││判決確定│102.06.11│102.06.11│103.05.06│││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464號(已執畢)。│1.編號9至10之罪曾定應│││2.編號1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執行刑為拘役40日。│└──────┴───────────────────────┴───────────┘附表:受刑人朱萬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2.06.0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6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7│││├─┼────┼───────────┼───────────┼───────────┤│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79號││││決├────┼───────────┼───────────┼───────────┤││判決確定│103.05.06│││││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9至10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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