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103號聲請人 蘇邦華 非訟代理人 鄭意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庠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四件本票票面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並表明正確之請求總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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