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9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丙○○均可預見任意將個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販售或提供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被害人之犯罪工具,以遂其詐取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分別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甲○○於不詳時間,經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 林清龍 」介紹2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由該2位男子陪同,於民國97年7月14日,前往申辦臺灣大哥大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訊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復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價格,將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及申辦門號各獲贈之行動電話1支販售予該二名男子。丙○○則於97年7月間,經由報紙分類廣告介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周先生」之成年男子聯絡,並於97年7月4日,由「周先生」陪同前往申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訊公司)如附表二所列行動電話門號,復將附表二所列之門號及獲贈之手機4支、預付卡等,以6千餘元之價格販售與「周先生」。其後上開二名不詳男子和「周先生」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7月15日下午3時16分許起,分別以甲○○、丙○○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乙○○家用電話00-0000000號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乙○○誆稱其子因收受黑道人士毒品遭人查獲,現急需支付18萬元和解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與該詐騙集團成員洽商後降低之和解金2萬元,放置在桃園縣○○鄉○○路○○段黃泥塘67號前廣告看板下以交付。嗣經乙○○與其子聯繫後,方知受騙。
二、證據:
(一)被告甲○○、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三)門號00-0000000號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7年7月15日之雙向通聯記錄1份、臺灣大哥大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威寶電信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資料各1份;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資料各
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甲○○申辦之門號
┌──┬─────────┬────┬────────┐│編號│電信公司│申辦日期│門號│├──┼─────────┼────┼────────┤│1│臺灣大哥大公司│97.7.14│0000000000│├──┼─────────┼────┼────────┤│2│和信電訊公司│97.7.14│0000000000│├──┼─────────┼────┼────────┤│3│威寶電信公司│97.7.14│0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丙○○申辦之門號
┌──┬─────────┬────┬────────┐│編號│電信公司│申辦日期│門號│├──┼─────────┼────┼────────┤│1│中華電信公司│97.7.4│0000000000│├──┼─────────┼────┼────────┤│2│臺灣大哥大公司│97.7.4│0000000000│││││0000000000│├──┼─────────┼────┼────────┤│3│遠傳電信公司│97.7.4│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應予更│││││正)│├──┼─────────┼────┼────────┤│4│和信電訊公司│97.7.4│0000000000│└──┴─────────┴────┴────────┘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 審簡 字第 326 號判決(98.09.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 簡上 字第 1075 號(98.12.22)[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