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建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