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1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