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8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告 朱枰銓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枰榕 等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四八三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元(18,268元×12個月×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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