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842號原告 陳惠玲
陳惠娟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被告 安珈緯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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