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品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保單,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