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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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76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孫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周延陹」,聲請人民國113年3月11日聲請狀誤繕為「 林清祥 」,請具狀更正,並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