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910號聲請人丁○○
2號1乙○○丙○○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民國98年6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依法限定繼承,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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