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曾聖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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