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請人 孫鶴豪 上列聲請人與 劉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為劉卓「」。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