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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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素秋 被上訴人即原告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2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77㎡×60元/㎡=706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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