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5號原告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少文 、 成秀美 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
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中載明原告為「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為「王國強」,惟未見原告機關於起訴狀內檢附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鍾少文、成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