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兆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856771元│1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45%│││492311元│1月21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一)債務人梁兆景於民國99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20日止累計869,167元正未給付,其中856,771元為本金;12,312元為利息(2013/11/23~2014/01/2
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兆景於民國99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03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20日止累計507,878元正未給付,其中492,311元為本金;14,799元為利息(2013/10/8~2014/01/20);7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