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