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33號原告 葉嘉祥 被告 侯欣瑜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確認被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所有權人、㈡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汽車辦理更名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就系爭汽車代為支出之停車費、貸款等相關費用新臺幣(下同)22,090元及遲延利息。查原告訴之聲明㈠、㈡部分,訴訟目的同一,應以所確認標的即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45萬元(參原告提出之借名買賣契約書所載貸款金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訴之聲明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2,09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2,090元(計算式:45萬元+22,090元=47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