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銘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107年度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包裝袋貳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柒肆貳公克、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羅銘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2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於民國107年7月16日7時32分許在臺南市新市區社內72之1號查獲被告持有乙情,有本院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13-16頁)。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742公克、0.7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毒偵卷第2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