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陳寶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肆萬零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下同)45,772元,自87年7月24日迄未清償。
以年息19.929%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