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國偉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3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99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義順書記官卓俊杰通譯江政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施國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壹包(驗餘數量0.6038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塑膠鏟管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施國偉於民國107年12月8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在香菸內,再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其於107年12月10日下午2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與光明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經徵得施國偉同意而執行搜索,當場在上開小客車之駕駛座置物箱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數量0.6038公克)及塑膠鏟管1支,復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卓俊杰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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