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偽造貨幣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7月、7年6月、8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㈢因贓物、搶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4月確定,嗣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就上開得減刑之罪減刑後,再與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確定,共應執行10年9月,於民國90年1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在96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12月12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6004502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0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7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5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