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鄧亞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得利 等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等登報道歉及於電視朗讀道歉啟事,為請求回復其名譽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其訴訟標的本身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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