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李文斌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被告 鄭秀蓮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97,6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88萬元,及其中694萬元自民國89年7月2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規定應為1,38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1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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