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聲請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依該本票之發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本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1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黃淑美111年12月4日未記載6,220,000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