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債權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嘉瑋 即緯泰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吳嘉瑋即緯泰商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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