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9號
原   告 甲○○
            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