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7號債權人 林姿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蓋依所附借據影本中記載為按中央銀行利率計算,非為年息百分之六,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並應載明中央銀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二、債務人吳明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