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康德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象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天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