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81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10日及同年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11、12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許翠玲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盈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