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以勒指定辯護人王雅芳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110年度偵字第6999號、110年度偵字第7204號、110年度偵字第7382號、110年度偵字第7811號、110年度偵字第8231號、110年度偵字第8518號、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110年度偵字第86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111年度偵字第158號、111年度偵字第202號、111年度偵字第302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92號、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111年度偵字第2379號、111年度偵字第3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I○○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I○○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該帳戶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亦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若係用於一般通訊聯絡之正當用途,本可自行申請,無須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而不法集團多利用行動電話聯絡進行詐騙、恐嚇等活動,倘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並藉以躲避檢警機關查緝,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8日,在不詳地點,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臉書暱稱「JASONJASON」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雙方並約定若I○○提供1個金融帳戶3至4天,且於該段期間內,依照對方指示居住於對方安排之旅館(包吃包住),I○○即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萬6千元現金作為報酬,嗣雙方達成合意後,I○○乃自行駕駛不詳自小客車搭載表哥J○○及詐欺集團成員「 洪國鈞 」(音譯),隨同「JASONJASON」所駕之不詳自小客車,一同前往臺中市一中商圈附近某日租套房,翌日(10日)旋由「洪國鈞」陪同I○○至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I○○並將申辦之臺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載有原始密碼之紙條交付「洪國鈞」,並告知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取得臺銀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丁○、己○○、P○○、酉○○、戊○○、丑○○及寅○○等人,致己○○、P○○、酉○○、戊○○、丑○○及寅○○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②至⑦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②至⑦所示款項至上開臺銀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旋即將款項轉出,致受理報案及偵辦之檢警,因此無從追查係何人實際控管該等帳戶及取得存入、匯入款項,而以此方式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實際去向。丁○則因即時發覺有異而未受騙,僅於附表一編號①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新臺幣(下同)1元至上開臺銀帳戶內作為將該帳戶設置為警示帳戶之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方未能得逞;I○○續於同年月11日、12日(如附表二「申辦時間欄」所示),再與「洪國鈞」一同前往附表二所示之電信門市申辦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隨即將該等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合約書交付對方,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後,乃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編號①至㊵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編號①至㊵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附表三編號①至㊵所示之戌○○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編號①至㊵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三各編號項下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卡,並將其購買之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該等點數儲值於附表三編號①至㊵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以此方式幫助該不法集團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並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I○○並因而取得報酬2萬6000元,嗣經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丁○等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丁○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等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D○○、 李東元 、F○○、王○穎、R○○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I○○暨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卷㈠第372頁),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方法,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此外,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而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且據證人即被害人丁○、己○○、P○○、酉○○、戊○○、丑○○、寅○○、戌○○、子○○、未○○、B○○、午○○、A○○、C○○、丙○○、黃○○、L○○、天○○、E○○、G○○、H○○、K○○、Q○○、甲○○、地○○、M○○、辛○○、乙○○、O○○、亥○○、庚○○、玄○○、N○○、曹○彰、申○○、宇○○、宙○○、S○○、辰○○、癸○○、D○○、壬○○、F○○、王○穎、R○○、卯○○、巳○○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被害人丁○等人所提出之APP截圖、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SFF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截圖、投資APP截圖、存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玉山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匯款明細、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購買點數序號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附表二編號①至⑤所示門號)預付卡申請書暨申請人資料、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暨申請人照片、被害人儲值平台畫面截圖、遊戲畫面截圖、訂單查詢明細、臉書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聯截圖、交友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發票、Instagram手機畫面截圖等件(相關卷頁詳參附表一編號①至⑦「證據欄」、附表三編號①至㊵「證據欄」所示)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而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其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而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政府開放金融業申請設立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此外即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絕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有特殊或違法之目的,並為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借用、承租或購買帳戶存簿及金融卡之必要。再詐欺集團經常利用大量取得之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以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識。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係先向被告取得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再由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向被害人等施以詐術,使渠等依指示將款項匯至臺銀帳戶,再透過轉帳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以達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或指定被害人購買同等價值之點數後,便於該集團成員利用該等會員帳號收受詐欺不法所得,致犯罪得去向無從追查,進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因此,被告在主觀上已預見提供臺銀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行為可能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洗錢等罪,仍不違反其本意而執意為之,是以,被告提供如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等犯罪之工具,以遂行上述犯行,足見其所提供之門號及上開帳戶確實對於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得手之行為分別給予助益,即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與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⑦、附表三編號①至㊵所示被害人法益受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又其提供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係屬於構成要件外之行為,尚不能與詐欺集團逕向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又本件尚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主觀上有共同實行犯罪之犯意聯絡,是其所為應屬幫助犯。又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①所示被害人丁○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投資理由詐欺,惟因其警覺而察覺對方為詐欺集團成員,僅為將該帳戶設為警示帳戶之目的,匯款1元至被告所提供之臺銀帳戶,並隨即報警處理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7-28頁),是詐欺集團成員雖利用被告提供之帳戶著手向被害人丁○進行詐欺、洗錢犯行,惟被害人丁○並未受騙,則此部分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即屬未遂。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②至⑥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一般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①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附表三編號①至㊵)。起訴書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①所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業已既遂、就附表三編號①至㊵所示幫助詐欺得利犯行為幫助詐欺取財,並漏論幫助一般洗錢罪,尚有誤會,惟此部分業據公訴人更正論罪法條(參本院卷㈠第339頁補中理由書),附此敘明。
三、被告以一提供帳戶及門號之幫助行為,致如附表一編號⑦之告訴人及附表三編號①至④、⑥、⑦、⑪、⑬至⑲、㉑、㉓、㉕至㊵所示之告訴人,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先後多次轉帳至被告帳戶內或購買【GASH】儲值點數傳送序號、密碼,而儲值轉入至被告行動電話門號認證註冊之樂點公司【GASH】會員帳號內,各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僅各成立單純一罪。
四、被告依照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後,前往臺中,並於110年6月10日先申辦臺銀帳戶,緊接於同年月11、12日辦理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門號,並交付SIM卡予集團成員,所獲報酬共2萬6000元,並未因申辦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門號而另外獲有其他報酬(參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本院卷㈠第243-244頁),被告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為之申辦上開帳戶、門號之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於密切時、地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臺銀帳戶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門號SIM卡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實施詐騙、並幫助掩飾、隱匿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得利未遂罪、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書認就被告提供帳戶、門號部分,為數行為,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92、2088、2379、3550號移送併辦審理部分,因皆與原起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刑罰之減輕: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二)另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經查,如附表三編號㉗告訴人曹○彰、編號㊲王○穎,於案發時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告訴人曹○彰、王○穎警詢筆錄年籍欄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25頁;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69頁),然本案被告與告訴人間素不相識,且現今詐欺集團詐欺手法不一而足,擇定行騙對象亦隨機為之,被告亦難知曉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會使用該門號來做為訛詐少年之用,且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主觀上對告訴人曹○彰、王○穎麟係少年乙情,有所認識或預見,揆諸前揭說明,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又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因年紀尚輕且肩負家庭重擔,且受學經歷拘限,欠缺警覺性而生本案憾事,認有顯可憫恕之情,而有刑法第59條減刑之適用,惟查: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獲取高額報酬,將上開臺銀帳戶資料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與不相識之人,依其於本案犯罪之手段與情節等觀之,其犯行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尚難認其有情堪憫恕之處。況被告本案犯行已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業如前述,是被告經前開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辯護人為其利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洵非有據。
六、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惟其提供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損失,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騙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導致社會互信受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電信使用失序,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所為殊值非難;兼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犯行,惟未與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年紀尚輕、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㈠第45頁個人戶籍資料)思慮未臻謹慎、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目前於工廠擔任作業員、月薪3萬多元、父親領有身障手冊、妹妹則罹癌(參本院卷㈡第61-63頁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需被告負擔家庭生計之生活狀況(參本院卷㈡第53頁),並審酌其提供帳戶、門號之數量、附表一、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因受詐騙而受之損失金額及告訴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關於本案之刑度意見(本院卷㈠第244-245、374-375頁;本院卷㈡第53頁)、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參本院卷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將所其所申辦之臺銀金融帳戶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詐欺集團,並因而獲取代價2萬6000元,自屬其犯罪所得,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所交付之臺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未據扣案,雖係被告所有(被告僅係交付他人使用,並未移轉所有權),並為被告幫助犯罪所用之物,惟既非違禁物,亦非屬應義務沒收之物,且無證據足證現仍存在而未滅失,衡以上開臺銀帳戶因遭列為警示帳戶,應不致再為犯罪所用、附表二編號①至⑥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則由詐欺集團成員持用,而既可隨時停用、補辦,自均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龍、唐先恆、林秋田、江柏青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洪儀君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編號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①110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10日丁○詐騙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結識丁○,向丁○佯稱在「bitFinexAPP」上投資可獲利云云,丁○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因丁○已察覺遭到詐騙並未陷於錯誤而未遂,其係為凍結帳戶而匯款1元)。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22分許1元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9至13頁、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⒊告訴人丁○提出之APP截圖、轉帳明細各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35頁至第48頁)。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66頁)。②110年5月30日至110年6月16日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己○○,向己○○佯稱在「SFF平台」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30分許60萬元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9至13頁、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⒊告訴人己○○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SFF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7頁至第46頁)。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66頁)。③110年5月中旬至110年6月23日P○○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結識P○○,向P○○佯稱在「BitFinex平台」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11日上午10時36分許(起訴書附表誤繕為10時40分許,應予更正)3萬8,000元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9至13頁、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P○○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⒊告訴人P○○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網銀轉帳截圖各1紙(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0頁)。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66頁)。④110年6月4日至110年6月28日酉○○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全民PARTYAPP結識酉○○,向酉○○佯稱在「眾匯信託」APP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11日下午3時46分10萬元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9至13頁、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7204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⒊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66頁)。⑤110年5月27日至110年6月26日戊○○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投資網站訊息,戊○○見上開訊息後,遂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於bitFinexAPP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9萬6,000元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9至13頁、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8231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⒊告訴人戊○○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2紙、投資APP截圖3紙、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結果1紙、玉山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110年度偵字第8231號卷第63頁至第69頁、第73頁、第75頁至第79頁)。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66頁)。⑥110年4月12日至110年6月29日丑○○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與丑○○聯繫,並向丑○○佯稱在「FidelityGlobal」APP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23分許7萬8,324元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9至13頁、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58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匯款明細1份(111年度偵字第158號卷第29頁至第42頁)。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66頁)。⑦110年5月21日至110年6月13日寅○○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結識寅○○,向寅○○佯稱在「Goldcoin」平台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11日上午11時52分許10萬元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9至13頁、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02號卷第9頁至第13頁)。⒊告訴人寅○○提出之與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手機截圖4紙、臺幣轉帳明細2紙(111年度偵字第302號卷第94頁至第96頁、第98頁至第99頁)。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0年8月2日水湳營字第11000028141號函暨所附臺灣銀行帳戶(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相關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66頁)。110年6月11日上午11時53分許4萬元【附表二】編號申辦時間申辦地點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以左列門號申辦之GASH帳號①110年6月11日下午2時29許遠傳台中中友直營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0000000000號XZ0000000000號②110年6月12日下午6時39分許遠傳台中文心興安直營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00000000號BZ0000000000號③110年6月12日下午6時42分許遠傳台中文心興安直營門市0000000000號YZ0000000000號④110年6月12日下午6時31分許遠傳台中文心興安直營門市0000000000號AZ0000000000號⑤110年6月12日下午6時35分許遠傳台中文心興安直營門市0000000000號ZZ0000000000號⑥110年6月12日下午6時11分許統一超商寶昇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號GZ0000000000號【附表三】編號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購買點數時間點數卡遭儲值之時間點數卡所存入之GASH會員帳號證據購買點數金額①110年7月31日戌○○詐騙集團成員盜用戌○○友人之FACEBOOK帳號,並刊登訊息佯稱幫友人販售APPLE手機,嗣戌○○瀏覽後即以LINE通訊軟體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佯稱需加值遊戲幣付款云云,致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8時22分許、8時24分許、8時25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8時30分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⒊告訴人戌○○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3紙(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共1萬5,000元②110年7月27日至110年7月29日子○○詐騙集團成員於手機遊戲「斗羅大陸H5」上刊登訊息佯稱可兌換遊戲幣云云,嗣子○○瀏覽後即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需加值GASH點數換取遊戲幣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7日下午1時6分許;110年7月28日上午10時54分許、11時6分、11時16分、11時26分許、晚間11時40分許、11時48分許、11時59分許;110年7月29日凌晨0時22分許、上午11時29分許、12時6分許、12時7分許。110年7月27日下午1時12分許;110年7月28日上午11時9分許、11時13分許、11時27分許、11時31分許;110年7月29日上午11時2分許、11時42分許、11時45分許、11時46分許、11時48分許、11時49分許、12時16分許、12時17分許、12時25分許附表二編號1、3、5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被害人子○○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9頁至第35頁)。⒊被害人子○○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儲值平台畫面截圖及遊戲畫面截圖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22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7頁至第160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23頁、第125頁至第129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39頁至第145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至第135頁、第161頁至177頁、第197頁至第213頁)。共9萬元③110年7月27日未○○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未○○,並進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並向未○○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7日晚間6時20分許110年7月27日晚間6時24分許、6時25分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39頁至第42頁)。⒊告訴人未○○提供之LINE截圖1紙、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2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73頁、第176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2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5頁至第168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39頁至第14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至第141頁)。2,000元④110年7月26日至110年7月27日B○○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B○○,並向B○○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B○○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7日晚間7時49分許、8時10分許、8時31分許、9時28分許。110年7月27日晚間7時54分許、8時18分許、9時34分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43頁至第45頁)。⒊告訴人B○○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臉書對話紀錄各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7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89頁至第22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83頁至第185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39頁至第14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至第141頁)。3萬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5,000元,業據公訴人更正;本院卷㈠第242頁)⑤110年7月28日午○○詐欺集團成員於「叫我大掌櫃」遊戲內刊登訊息佯稱販賣遊戲寶物,嗣午○○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該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需購買GASH點數支付款項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8日晚間8時44分許110年7月28日晚間8時51分許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47頁至第49頁)。⒊告訴人午○○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購買遊戲點數序號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45頁至第252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25、235頁至第236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3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61頁至第177頁)。5,000元⑥110年7月28日至110年7月29日A○○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結識A○○,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A○○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A○○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8日晚間11時時11分許、11時37分許、11時49分許;110年7月29日凌晨0時2分許、0時7分許110年7月28日晚間11時18分許、11時45分許、11時56分許;110年7月29日0時6分許、0時11分許止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A○○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51頁至第53頁)。⒊告訴人A○○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Instagram截圖及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9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63頁至第267頁、第273頁至第27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57頁至第259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3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61頁至第177頁)。3萬5,000元⑦110年7月28日至110年7月29日C○○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C○○,佯稱可與C○○交友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8日下午5時58分許、7時11分許;110年7月29日凌晨0時18分許、凌晨0時31分許110年7月28日晚間6時5分許、6時6分許、7時21分許、7時24分許;110年7月29日凌晨0時49分許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C○○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55頁至第56頁)。⒊告訴人C○○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9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315頁、第317頁、第320頁、第322頁至第330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289、296頁至第297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3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61頁至第177頁)。3萬7,000元⑧110年7月29日丙○○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音覓」結識丙○○,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丙○○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9日凌晨0時43分許110年7月29日凌晨1時5分許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57頁至第59頁)。⒊告訴人丙○○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34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335頁至第337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3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61頁至第177頁)。3,000元⑨110年7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黃○○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黃○○,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黃○○聯繫,並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解除付款設定云云,致黃○○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9日晚間9時12分許110年7月29日晚間9時36分許附表二編號5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61頁至第62頁)。⒊告訴人黃○○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13頁至第20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3頁至第145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97頁至第213頁)。1,000元⑩110年7月29日L○○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L○○,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L○○佯稱可為其按摩舒壓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9日下午3時21分許110年7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附表二編號5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L○○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63頁至第65頁)。⒊告訴人L○○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9頁、第33頁至第3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5頁至第26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3頁至第145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97頁至第213頁)。3,000元⑪110年7月30日至110年7月31日天○○詐欺集團成員於「維納斯直播平台」刊登訊息佯稱販賣貝殼幣,嗣天○○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該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需購買GASH點數支付款項云云,致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0日晚間10時7分許;110年7月31日凌晨0時41分許、0時48分許、0時51分許、0時57分許、1時0分許、1時3分許110年7月30日晚間10時21分許;110年7月31日凌晨1時39分許、1時41分許、1時42分許、1時43分許、1時46分許附表二編號4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67頁至第69頁)。⒊告訴人天○○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7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53頁至第55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47頁至第50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79頁至第195頁)。3萬3,000元⑫110年7月31日E○○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結識E○○,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E○○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E○○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11時25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11時28分許附表二編號2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E○○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71頁至第75頁)。⒊告訴人E○○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紙、Instagram手機截圖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65頁至第7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61頁至第62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3,000元⑬110年7月15日至110年7月31日G○○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G○○,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G○○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G○○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9時31分許、9時49分許、10時40分許、11時36分許;110年8月1日凌晨0時8分許、0時12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9時35分許、9時54分許、10時44分許、10時45分許、10時46分許、11時40分許、11時48分許;110年8月1日凌晨0時17分許。附表二編號2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G○○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77頁至第81頁)。⒊告訴人G○○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9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5頁至第127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89頁至第91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4萬5,000元⑭110年7月30日至110年7月31日H○○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H○○,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H○○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H○○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凌晨0時8分許、0時32分許、1時14分許、1時22分許、1時23分許、2時18分許、2時24分許、2時28分許110年7月31日凌晨0時11分許、0時36分許、1時19分許、1時26分許、2時32分許、2時33分許附表二編號4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H○○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83頁至第84頁)。⒊告訴人H○○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9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137頁至第14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48、131頁至第133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79頁至第195頁)。4萬3,000元⑮110年7月間某日至110年7月31日K○○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ESTARA」交友軟體結識K○○,並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K○○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51分許至同日晚間11時48分許前某時許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7分許、7時12分許、8時21分許、11時5分許、11時39分許、11時40分許、11時44分、11時48分許附表二編號2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K○○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85頁至第86頁)。⒊告訴人K○○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9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161頁至第16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151頁至第155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14萬元◎序號單上面沒有載購買時間。⑯110年7月31日Q○○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Q○○,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Q○○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Q○○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43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49分、6時50分許附表二編號2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Q○○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87頁至第88頁)。⒊告訴人Q○○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2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173頁、第177頁至第191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169頁至第170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2,000元⑰110年7月31日至110年8月2日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甲○○,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甲○○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下午2時51分許、3時18分許、3時19分許110年8月2日下午2時56分許、3時26分許、3時27分許、3時35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89頁至第91頁)。⒊告訴人甲○○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4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交友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07頁至第217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199頁至第200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3萬3,000元⑱110年8月2日地○○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地○○,並向地○○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下午5時52分許110年8月2日晚間6時0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地○○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93頁至第95頁)。⒊告訴人地○○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2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35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27頁至第228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2,000元(1000+1000)⑲110年8月2日至110年8月3日M○○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M○○,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M○○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晚間6時52分許、8時21分許110年8月2日晚間7時0分許、8時32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M○○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97頁至第100頁)。⒊告訴人M○○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6紙(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59頁至第260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47頁、第250頁至第251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5萬1,000元⑳110年8月3日辛○○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辛○○,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並佯稱欲將辛○○之視訊影片外流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3日凌晨1時6分許110年8月3日凌晨1時11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2頁)。⒊告訴人辛○○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81頁至第29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271頁至第272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1,000元㉑110年7月31日乙○○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訊息佯稱販賣IPHONE手機,嗣乙○○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即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支付款項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8時21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8時24分許、8時25分許附表二編號2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6999號卷第7頁至第8頁)。⒊告訴人乙○○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發票及序號單共3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臉書貼文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999號卷第23頁至第57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999號卷第9頁至第10頁;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卷第12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1萬元㉒110年7月26日至110年7月30日O○○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O○○,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O○○佯稱可與其進行性交易云云,致O○○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20分許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34分許附表二編號4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O○○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⒊告訴人O○○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發票及序號單共2紙(110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1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79頁至第195頁)。3,000元㉓110年7月31日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與亥○○聯繫,並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11時26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11時30分許附表二編號2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亥○○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7811號卷第9頁至第10頁)。⒊告訴人亥○○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共2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0年度偵字第7811號卷第19頁至第32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7811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2,000元(1000+1000)㉔110年7月26日至110年7月31日庚○○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esPark」交友軟體結識庚○○,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下午1時40分許110年7月31日下午1時44分許附表二編號2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8518號卷第7頁至第8頁)。⒊告訴人庚○○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紙(110年度偵字第8518號卷第27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8518號卷第9頁至第10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5,000元㉕110年7月15日至同年月31日玄○○詐騙集團成員透過「SweetRing戀愛交友軟體」結識玄○○,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玄○○聯繫,向其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玄○○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16分許、6時23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28分許、6時34分許、6時35分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玄○○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7頁至第13頁)。⒊告訴人玄○○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1份、購買遊戲點數發票2紙及序號單9紙(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83頁、第85頁、第91頁至第96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卷第12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4萬5,000元㉖110年7月31日至110年8月2日N○○詐欺集團成員於遊戲客服平台聯繫N○○,並佯稱為在1362網路遊戲激活會員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下午3時22分許起110年8月2日下午3時35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被害人N○○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8622號卷第9頁至第15頁)。⒊被害人N○○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2紙(110年度偵字第8622號卷第7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偵字第8622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110年度6953號卷㈡第200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2,000元(1000+1000)㉗110年7月29日曹○彰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曹○彰,並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曹○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0日晚間6時5分許、6時37分許110年7月30日晚間6時12分許、6時45分許、6時46分許附表二編號4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曹O彰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⒊告訴人曹O彰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6紙(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14頁至第115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07頁至第109頁;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第48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79頁至第195頁)。3萬元㉘110年7月30日至110年8月2日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申○○,佯稱可與申○○進行性交易且需交付保證金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下午2時57分許、3時43分許、3時47分許、3時52分許110年8月2日下午3時7分許、3時11分許、3時59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被害人申○○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⒊被害人申○○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0紙(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24頁至第126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19頁至第122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5萬元㉙110年8月2日宇○○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結識宇○○,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宇○○佯稱欲將其私密影片外流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晚間8時47分許110年8月2日晚間8時56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⒊被害人宇○○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3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35頁至第138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29頁至第130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1萬5,000元(5000+5000+5000)㉚110年8月2日宙○○詐欺集團成員透過「GRINDER」交友軟體結識宙○○,佯稱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晚間10時7分許、10時22分、10時28分許、10時35分許、10時41分許110年8月2日晚間10時18分許、10時29分許、10時34分許、10時44分許、10時49分許附表二編號6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宙○○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⒊告訴人宙○○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4紙、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照片4紙、手機通聯紀錄1紙(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47頁、148頁、151頁至第154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49頁至第150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7萬元㉛110年7月28日S○○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探探」交友軟體結識S○○,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S○○佯稱欲見面交友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8日下午5時59分許110年7月28日晚間6時7分許、6時8分許、6時9分許、6時10分許附表二編號3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S○○於警詢之證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⒊告訴人S○○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6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68頁、第170頁至第17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卷第161頁、第164頁至第165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3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61頁至第177頁)。3萬元㉜110年7月28日辰○○詐騙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結識辰○○,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辰○○聯繫,向其佯稱有提供援交性服務云云,致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許、9時25分許、10時47分許110年7月28日晚間9時24分許、9時30分許、9時31分許、10時51分許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02號卷第9頁至第13頁)。⒊告訴人辰○○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購買遊戲點數發票1紙及序號單10紙(111年度偵字第202號卷第15-23、25、35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1年度偵字第202號卷第37頁、第41至第43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3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61頁至第177頁)。共5萬元㉝110年7月31日◎併案:111偵1192癸○○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聯繫癸○○,並佯為兒癌基金會人員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操作錯誤而將其扣款金額設定錯誤,需依其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11分許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16分許、6時19分許、6時21分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192號卷第43頁至第48頁)。⒊告訴人癸○○提供之手機通聯紀錄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4紙(111年度偵字第1192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77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192號卷第33頁、第36頁至第37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2萬元㉞110年7月21日至110年7月27日◎併案:111偵2088D○○詐騙集團成員透過「Heymandi」結識D○○,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D○○聯繫,待熟識後向D○○佯稱需其代購遊戲點數云云,致D○○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41分許、3時39分許、4時9分許、4時56分許、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47分許、3時48分許、4時16分許、5時0分許、5時4分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47頁至第57頁)。⒊告訴人D○○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6紙(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69頁至第7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59頁、第61頁至第64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39頁至第14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至第141頁)。11萬2,000元㉟110年7月29日◎併案:111偵2088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10年7月28日壬○○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張貼提供性交易貼文,嗣壬○○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即向壬○○佯稱性交易需購買點數云云,致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29日凌晨1時11分許至晚間11時29分許110年7月29日凌晨2時15分許、2時19分許、1時51分許、1時20分許、晚間11時3分許、11時4分許、11時36分許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⒊告訴人壬○○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3紙(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15頁至第12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91頁、第94頁至第97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5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61頁至第177頁、第197頁至第213頁)。3萬1,000元㊱110年7月31日◎併案:111偵2088F○○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結識F○○,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F○○佯稱有提供性服務並需用點數交易云云,致F○○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28分許、6時3分許、6時23分許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35分許、6時13分許、6時16分許、6時27分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被害人F○○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⒊被害人F○○提供之Instagram手機畫面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4紙(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47頁至第15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41頁至第142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1萬7,000元㊲110年8月1日至110年8月2日◎併案:111偵2088王○穎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探探」交友軟體結識王○穎,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王○穎欲見面交友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王○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下午3時53分許110年8月2日下午3時57分許、3時58分許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王O穎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69頁至第171頁)。⒊告訴人王O穎提供之「探探」交友軟體手機畫面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照片2紙(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91頁至第20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173頁至第174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2,000元㊳110年8月1日至110年8月2日◎併案:111偵2088R○○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結識R○○,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向R○○佯稱有提供援交且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R○○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晚間7時16分許、7時45分許、7時57分許110年8月2日晚間7時23分許、7時51分許、8時1分許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R○○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215頁至第219頁)。⒊告訴人R○○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發票3紙及序號單4紙(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233頁至第235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卷第221頁至第223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1萬6,000元㊴110年7月31日◎併案:111偵2379卯○○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聯繫卯○○,佯為「弘化同心共濟會」之會計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其玉山信用卡捐款設定錯誤,需依其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50分、6時23分、6時24分許110年7月31日下午6時20分、6時31分、6時35分、6時42分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379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⒊告訴人卯○○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4紙(111年度偵字第2379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1年度偵字第2379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卷第31頁)。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遠傳(發)字第11011207837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23頁、第143頁至第159頁)。3萬元㊵110年7月31日至110年8月3日◎併案:111偵3550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與巳○○聯繫,向巳○○佯稱欲吃飯伴遊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傳給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復於右列時間將遊戲點數儲值至被告右列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110年8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8時27分許、8時40分許、8時41分許、11時1分許、11時50分許、11時59分許;110年8月3日凌晨0時11分許。110年8月2日晚間8時33分許、8時34分許、8時45分許、11時38分許;110年8月3日凌晨0時22分許、0時27分許。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帳號⒈被告I○○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0年度偵字第6953號卷㈠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102頁至第105頁;本院卷㈠第243-244頁;卷㈡第17、52頁)。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550號卷第7頁至第11頁)。⒊告訴人巳○○提供之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單10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3550號卷第23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43頁)。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所附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1份(111年度偵字第3550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⒌統一超商電信回函暨所附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227號卷第223頁至第229頁)。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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