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許方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綵莉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46號判決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三、經查,上開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宣判後,判決於110年9月8日寄存送達被告即相對人,迄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是本件判決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自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