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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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80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6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美秀與告訴人 周慧貞 前為婆媳關係(告訴人與被告之子 林清幕 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調解離婚),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107年10月2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告訴人娘家,因不滿告訴人叱責林清幕,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掌摑告訴人臉頰兩下,致告訴人受有雙頰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明定。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108年1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